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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去,丈夫因應征入伍被注銷戶口,妻子不能按夫妻投靠政策辦理戶口遷移。為落實擁軍優屬政策,解決現役軍人及其家屬的后顧之憂,《戶口規定》推出了有關現役軍人的配偶、子女落戶新政。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明確:與父母同戶一方因服現役被注銷戶口的,與公婆或岳父母實際居住生活的另一方,可以將戶口遷入公婆或岳父母處。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明確:父母一方為現役軍人、一方為地方居民的,所生子女隨居民一方申報出生登記。其中,現役軍人戶口注銷前與父母同戶,且地方居民一方為市外戶口的,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。